□本報記者萬靜
  根據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的規定,政府公開信息的方式有兩種:一種是主動公開,另一種是應申請公開。
  本來,對一些群眾普遍關心的信息,如徵地拆遷信息、食品安全信息等,政府應該主動公開。但事實上,條例賦予政府部門主動公開的義務,遠遠沒有落實,導致大量的信息需要公眾去申請才有可能獲得。
  “公開的信息群眾不關註、群眾關註的信息不公開”,是對這一現象的經典描述。
  改變這一狀況,學界給出的建議是:立法明確政府應該主動公開的事項,用列舉的方式列明應主動公開的信息清單。
  公車數量只對申請人公開
  2010年12月,律師助理葉曉靜向北京市公安局、交通委和財政局,申請公開北京市的公車數量及具體型號清單。三個多月後,她等來了北京市財政局的信息公開答覆,告知北京市公務用車實有數為62026輛,但是未涉及公車型號。市財政局相關工作人員在公開後表示,此類信息只是對申請人公開,誰來申請就告訴誰。
  公車的數量及型號難道不是每個納稅人都有權知曉的嗎?在對此事件進行報道期間,有媒體記者就北京公車數量採訪了北京市多個部門,得到的答覆均是“不便回應”或“無法單方披露”,並透露“這個問題很敏感”。
 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教授認為,其實公車數量應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,“主動公開不主動”表現出政府在信息公開上有抵觸。因為公開之後,政府是要受監督和評議的。
 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教授指出:“不只是公車數量,其他凡是不屬於國家保密又與百姓的利益相關的政府信息,政府都應該主動公開,讓民眾廣為知曉。”
  獲取徵地拆遷信息難上難
  62歲的李火根,是江西吉安市吉州區先鋒村村民。在城市大幅擴張的浪潮中,先鋒村的菜田先後多次被徵。為了弄清村裡集體土地“收歸國有”的前因後果,並得到相應的補償款,李火根等9名村民,從2013年初開始向省、市、區三級共10家行政機關申請信息公開。然而,始終杳無回音。
  2013年10月底,李火根等9名農民狀告江西省吉安市發改委的行政訴訟又輸了。不過,作為原告之一的李火根對此並沒有太多沮喪。因為在這場輸掉的官司里,他“意外”看到了被告出具的證據:先鋒村土地上的商業樓盤“楓丹白露”的4份土地證。這恰恰是他此前多次向國土部門申請信息公開都未曾獲得的信息。
  李火根的代理律師鄧海鳳,將申請信息公開形容是一場私權利與公權力的博弈,即一方努力想要知道點什麼,另一方卻千方百計“守口如瓶”。在這場“攻守戰”中,各種形式的“拒絕理由”和“申請攻略”也應運而生。
  2013年6月初,第一本《中國電子政務年鑒(2012)》出版。該書披露,近三年,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超過66萬條,其中徵地拆遷補償類信息申請量居首。
  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奎,長期致力於徵地拆遷研究。他發現,正是“不公開、不公正、不公平”問題,加劇了徵地拆遷矛盾。比如,補償不公開在許多地方盛行。一些村進行徵地拆遷時,召集村民代表大會一般都不事先公佈,等村民代表一個個簽到完畢,才宣佈徵地補償方案,不管大會結果如何,最後村幹部就以村民代表的簽到名單作為同意徵地的依據。
  政府主動公開信息應有清單
  《條例》規定,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為: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;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;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、職能、辦事程序等情況的。
  上述規定雖然有些原則,但真的那麼難以理解嗎?徵地拆遷信息公眾能不關心嗎?三公經費信息,公眾能不關心嗎?
  事實上,《條例》還對各級政府需要重點公開的信息做了提示性列舉。比如,“征收或者徵用土地、房屋拆遷及其補償、補助費用的發放、使用情況”就屬於重點公開的信息。但為什麼難以得到落實呢?
  王敬波分析認為,雖然《條例》規定了很多信息公開主體的義務、職責,但是監督和保障的責任追究機制過於“溫柔”,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規定過於原則,範圍模糊,可操作性不強。
  2014年4月初,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發佈了政府信息公開法專家意見稿。在此意見稿中,專家們明確提出了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清單,其中包括:土地征收或徵用、房屋拆遷及其補償、補助情況等行政征收或徵用信息;行政機關機構設置、職能、辦事程序等信息;環境保護、公共衛生、安全生產、食品藥品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;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等。
  (原標題:清單範圍內信息政府有義務主動公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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